技术创新工程简报第9期 总第160期 日期:2015年09月30日
本期导读: · 税务总局举办在线访谈,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应网友关切 ·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答记者问 · 云南省科技厅举办2015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训班 · 住宅联盟创建“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研讨会在京举行 · 联合共赢,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起成立
税务总局举办在线访谈,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应网友关切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新政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再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及时邀请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于9月11日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进行了互动交流,回应纳税人关切。 在线访谈紧紧围绕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展开。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从文件出台背景、政策调整内容、贯彻落实要求和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等方面向广大网友进行了介绍。 在近两个小时的在线交流中,网友反响热烈,提问踊跃。广大网友就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以及申报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提问,访谈嘉宾一一予以详细解答。广大网友在加深对政策理解的同时,也增进了对政策的认可,收到了良好效果。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为此,国务院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2.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9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9月10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积极行动,在前期措施基础上,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何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6.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7.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示例1.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因该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可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24万元×50%×20%=2.4万元。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示例3.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8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5-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5÷8)=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5万元×20%=3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8)=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3万元+0.9万元=3.9万元 8.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9.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法,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条件的判定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简化了备案条件。由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办理汇算清缴,也不需履行备案手续。 11.这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预缴申报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1月份预缴时,不会有什么影响;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1月预缴时,要注意区分10月1日前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和10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12.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3.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利用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云南省科技厅举办2015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训班 来源:云南科技厅网站 为加强政策宣传,促进联盟交流,引导联盟提升发展水平,云南省科技厅于2015年9月21日举办了“2015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训班”,来自云南省第一至第五批共65个省级试点联盟的理事长及秘书长共计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特别邀请了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黄平主任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分享与交流”、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石克燕副巡视员就“借力标准化,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进程”进行了专题授课;云南省肉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云南省花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负责人分别作经验交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对下一步联盟运行和发展提出了工作要求。
住宅联盟创建“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网 2015年8月26日,住宅联盟创建“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宝业集团浙江建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方利民工业化建筑集团、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事大学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住宅联盟秘书长仲继寿主持。 住宅联盟理事长修龙讲到目前已经加入住宅联盟开放实验室的万科建筑系统性能等比例实验塔、宝业住宅及建筑物理性能检测评估中心、方太人机功效学实验室、中国院住宅实验室等在行业内都做到了国内一流,并且在实验室的人力、物力上已做出了巨大投入。目前,国家在体制创新上有可能让不同组织形式的机构去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我们把它称作“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住宅联盟希望为国家、行业、企业打造“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形成合力,做出新的科技支撑。目的是为国家、行业做出贡献;让企业得到应有的社会评价;让企业获得收益。 住宅联盟秘书长仲继寿介绍创建“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背景和意义,秘书处已做的前期预调研工作,并向与会者介绍其他联盟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验、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等等。他提出住宅联盟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定位是面向成品住宅性能检测与研究的实验室。 住宅联盟开放实验室成员单位介绍了各自实验室建设与规划情况。参会企业代表表示愿意联合企业实验室资源申报“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就“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与预期目标、管理运行机制与经费筹措、责任主体构成及机制提出建议、意见。
联合共赢,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起成立 来源: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网 2015年9月9日下午,在国家科技部、工信部、北京市科委的支持下,由第三代半导体相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龙头企业自愿发起筹建的“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成立大会。 科技部曹健林副部长、高新司赵玉海司长,工信部原材料司综合处常国武处长,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秦勇主任,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闫傲霜主任,中国科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李新男副理事长等领导出席成立大会。 南京大学郑有炓院士代表41家发起机构正式宣布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科技部曹健林副部长,南京大学郑有炓院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闫傲霜主任,北京半导体照明科技促进中心吴玲主任共同为联盟揭牌。 会议同期,召开了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工作会,进行了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吴玲当选为联盟首届理事长,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吕志辉总裁当选为联盟秘书长。理事会邀请曹健林副部长出任顾问委员会主任,提名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北京大学、南京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天岳先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创新链条上的重要机构作为副理事长单位。第三代半导体材料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以GaN、SiC为代表的新型半导体材料,具有禁带宽度大,击穿电场高、热导率高、电子饱和速率高及抗辐射能力强的优点,是固态光源和电力电子、微波射频器件的“核芯”,在半导体照明、新一代移动通信、智能电网、高速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消费类电子等领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望成为支撑信息、能源、交通、国防等发展的重点新材料,正在成为全球半导体产业新的战略高地。 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的突破将引发科技变革并重塑国际半导体产业格局。美、日、欧、韩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并已部署国家计划抢占战略制高点。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在科技部等部委的持续部署支持下,我国材料研发的整体水平与国际上差距不大,在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第一个产业化的应用方面--半导体照明已经在关键技术上实现突破,创新应用国际领先;在第三代半导体电子器件应用方面,在移动通讯、光伏逆变、雷达领域已有少量示范应用。 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起的目的主要是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促进产学研合作以及跨界应用的开放协同创新,推动产业生态体系的建设,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群,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发展合力,抓住换道超车的历史性机遇,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在国际上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重构全球半导体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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